
香港保險 避債管理實例分析
保險是風險管理的手段,避債并非它的唯一。但如果加上科學合理的選擇,“唯一”也許能成就“所有”。
安然創始人肯尼斯·萊在公司破產后靠保險金依然活得很瀟灑,如果你沒聽說過這個傳說,那么你一定不好意思說自己懂保險。故事真假暫且不論,僅從它流傳之廣就能知道,避債功能是保險皇冠上的一顆珍珠。
但是保險一定能避債嗎?不久前浙江高院的一則通知(《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打破了保險為避債而筑起的高墻,顛覆了大半個保險業的三觀。那在法院能執行保險的時代,保險還能避債嗎?
《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作為浙江省高院的規范性文件,在本轄區內的實務工作中顯然是有效的,但是不能輻射浙江以外的省市。另外,本規定是執行局下發的通知,僅在執行階段適用,法院判決時不能援引。這份文件僅限于浙江省的法院在執行階段中適用。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而人身保險就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因此就落入了本條的保護范圍,能夠享受債權人代位之訴的豁免
《保險法》第15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限制了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本法第23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條規定能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保險法與合同法賦予了保險這些神奇的力量,法律規定和浙江高院的一紙文件相較,效力孰高孰低不言自明
保險是風險管理手段,但不是所有的保險都能避債。選擇什么險種?何時買保險?怎么安排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都有講究。
1、選擇合適的人身險
保險有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分,債權人不能代位求償的僅僅指人身險,財產險沒有避債功能。另外,投連險和萬能險的投資賬戶以及分紅險的紅利,具有極強的理財功能,與人身屬性無關,也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2、投保的財產來源需合法
若在負債后惡意投保,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避債也就無法實現了。另外,涉嫌洗錢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險存在被凍結、扣押、查封的可能。因此,買保險還得選擇合適的時機。
3、需指定受益人,且指定有技巧
若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喪失或放棄收益權,一旦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將作為遺產,繼承人依然需要在所繼承的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提醒注意的是,配偶作為受益人取得保險金后,因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借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配偶的財產仍然難逃償債的風險。因此,受益人最好指定為父母或孩子。
4、選擇合適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均為自己或配偶的情況下,保單的保險金、保單紅利或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無疑。若要實現避債意愿,最好的保險合同安排是以父母作為投保人,自己作為被保險人,并指定孩子作為受益人,這樣既能抵御人身風險,保障財產安全,又能實現財富的代際傳承。